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厅务会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0-11-28来源:秘书处作者:秘书处字号:

  (经2010年7 月19 日办公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厅务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办公厅正副巡视员、信访局局长、各处处长(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信息化办公室主任、服务中心主任参加。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 各部门正职出差或空缺应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厅务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厅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秘书长确定。
  第五条 厅务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交流办公厅内工作情况、信息;
  (二)传达贯彻常委会党组、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精神;
  (三)研究部署工作;
  (四)研究办公厅内各部门之间需协调的事项;
  (五)讨论办公厅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六)其他需由厅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厅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者由会议成员提出,秘书处综合后,报秘书长确定。
  第七条 每次厅务会议,应当提前两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参会人员。 临时召集的厅务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厅务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与会人员情况、会议议程、基本内容、议定事项、表决情况和对讨论事项的不同意见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过去本机关有关厅务会议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7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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