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强音》杂志编辑部)。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参与人大立法活动,宣传报道新时代广州民主法治建设实践,为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人大立法权和推进立法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收集、分析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二)承担《强音》杂志的策划、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编辑出版地方立法研究成果,宣传报道广州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工作;
(三)负责开发、优化“智慧人大”管理系统,负责广州人大网站和官方微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参与中心重要决策,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二)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程序: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中心党支部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设立中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强音》杂志编辑部)支部委员会,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强音》杂志编辑部)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行政负责人确定;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行政负责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任免,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综合部、业务部2个内设机构。
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主任/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研究的方向、内容、计划、目的等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进行安排;
(二)对办刊和新闻宣传工作的信息知悉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服务权等;
(三)政务信息系统用户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用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对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和目的进行评审和确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进行指导;
(二)积极参与办刊和新闻宣传工作,对办刊和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刊物的组稿通联工作,参与、支持和推动办刊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调研活动,对撰写和提供的文稿进行信息公开审核把关;
(三)政务信息系统用户应当规范个人上网行为,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做好信息保密管理,发现疑似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系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政务平台等方式对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及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等进行指导、提出要求或改进意见;
(二)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改进《强音》杂志等的办刊和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宣传报道策划的组稿通联,参与编辑部组织的有关座谈会和调研活动等;
(三)通过本单位提供的电话和技术服务群等网上渠道对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建设等问题进行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紧随地方立法与实务的难题、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自行或委托相关专家或者部门进行可行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严格按照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提供服务;
(二)依法办刊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政策法规,严格落实“三审四校”(即“三审三校一通读”)制度,把好意识形态安全关;
(三)严格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要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通过公告、评审、监督、召开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地方立法与实务的应用性研究、法治建设的热点和理论前沿问题研究的成果质量,通过参与实地调研、立法研讨会、座谈会,为立法准备相关材料等方式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
(二)开展选题策划、组稿、审稿、校对及印刷等环节工作;
(三)充分动员,形成机关建设应用政务信息系统工作合力;紧扣人大工作实际,不断优化完善,促使系统在应用过程中由“能用”向“好用”转化;加强数据互通共享,构筑良好“智慧人大”应用生态。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一)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4日经本单位全体干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强音》杂志编辑部)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