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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养成健康文明饮食习惯这一主题,对禁食范围、监管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游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立法过程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防疫立法的要求,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89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牵头起草,农村农业工委全程参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于3月2日完成了草案稿的起草,交由市司法局按照政府有关程序征求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案。3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法规案尽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此后,法制工委组织召开了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代表等有关各个方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3月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审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3月9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修改稿)》。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
《条例》虽然起草时间紧,但是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起草。法制工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邀请法学专家及野生动物保护专家进行了科学论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认真梳理了社会各界来信320多件,分类整理出400多条意见。法制工委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条例》既符合国家和省的上位法要求,又力求贴合广州实际,体现广州特色。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
《条例》规定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为了方便市民遵守禁食规定,《条例》要求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咨询电话或者互联网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相关政策的公众咨询。
此外,鉴于我市中医药文化深厚,《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执法体制,确保有效监管
为确保有效监管,《条例》将重点放在完善执法监管体制上,除了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外,特别强调了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配合协作,详细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违法线索通报、违法行为溯源追查等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杜绝出现执法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推动社会共治,营造良好氛围
为推动社会共治,《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人民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校、新闻媒体提出相关要求,要求他们做好自律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等活动。二是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与相关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三是鼓励社会监督,设置了举报、奖励制度。
(四)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治理手段
《条例》对滥食野生动物,非法捕猎、人工繁育、饲养禁食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经营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强调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以药膳为名的滥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积极稳妥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实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面临着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平稳、有序推进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有关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三、《条例》特色
(一)以聚焦源头问题为切入点
《条例》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原则性规定,紧紧围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这一源头问题设计各项制度和规范,需要几条写几条,确保条条有效管用。作为我市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尝试,《条例》法规结构严谨合理、条文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可执行性高,既能指引执法部门高效执法,也能方便群众了解掌握,有效解决了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以完善公共治理为着力点
制度贵在执行,重在落实,完善政府治理是抓好制度执行落实的保障。因此,《条例》特别关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全面、完整、清晰、协调,管理措施是否高效管用,力求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高效协调的治理体制。
(三)以推动社会共治为突破点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为确保法规的实效性,《条例》一手强化政府职责,一手促进社会共治,力争在全市营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和良好氛围。
(四)以强化法律责任为支撑点
《条例》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我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坚定决心。
(五)以维护群众权益为落脚点
《条例》制定从制度设计上将禁食野生动物由供应端扩大到食用端,本身即是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条例》考虑到严格禁食后,之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面临的困境,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转产转业,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同时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