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01-04来源:广州人大网作者:广州人大网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专门性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负责委员会的某一方面工作。委员可以适当分工联系和负责某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知识产权、档案等方面的立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六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
  (二)审议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研究、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的有关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议结果。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教科文卫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就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并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有关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做好对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工作评议。
  (十一)办理属于教科文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作办理或处理情况的答复。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召开日期应在征求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后,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三)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提出,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五)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三天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六)下列事项应列入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案、质询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委员会名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专题调研的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并须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对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结果。
  (八)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应当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发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不得为个人或单位谋私利。
  第八条 为了提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办事效率,委员会应当做到:
  (一)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沟通信息,了解情况。
  (二)加强与全国人大、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反映情况,探讨问题,接受其工作指导。
  (三)加强同本市各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围绕同一主题开展上下联动监督。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工作座谈会或研讨会。
  (四)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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