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

时间:2018-12-28来源:选联工委作者:选联工委字号:

(2015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别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当确定负责宪法宣誓工作部门或机构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机构确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第十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进行监誓。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当次会议大会主持人主持,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监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一名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监誓。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誓人。
    第十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安排宣誓人员任职单位有关人员见证宣誓。

第十三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 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监誓人、见证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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