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8-07-09来源: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作者: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字号:

  广州市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规范市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以下简称网上联络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使用,进一步提高代表活动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上联络站,是指借助互联网,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办理、转办和反馈代表意见建议的网络平台。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镇、街可以设立若干个网上联络站站点,并且应当结合代表进社区活动安排代表驻站。

  第三条市、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镇人大、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对信息发布、意见建议办理公开等进行审核,网上联络站站长(以下简称站长)负责查看、转办和协助代表回复群众意见建议,代表通过网上联络站回复意见建议。

  第四条选民和群众可以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进入网上联络站,查找网上联络站站点及驻站代表信息,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的民生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可以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向代表反映:

  (一)涉及解决本人或者其他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三)属于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内容空泛、笼统的;

  (五)涉及具体案件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六)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站长和代表应当及时查看网上联络站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时作出处理和回复。

  (一)在收到群众意见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属于需要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站长应当将其转驻站代表,并告知群众受理(转办)情况;属于不应当向代表反映的情况,站长应当回复不能受理(转办),并向群众说明理由。

  (二)在收到站长转来的群众意见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驻站代表应当提出个人意见或者将转办情况告知站长,在收集有关驻站代表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站长应当综合代表意见回复群众。

  (三)代表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应当按照分类、层级进行分析处理:1.属于可由镇(街)直接处理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梳理后,交本级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和答复,一般要求在30日内完成;2.属于信访事项,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交本级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向代表反馈;3.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意见建议,超出镇(街)职责范围的,联络站可以交由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转区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或者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属于社会关切的,应当将反映事项、办理情况和活动信息进行公布。站长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后,提交到市、区级管理员审核。在网上联络站站点页面公布的,必须经区、镇(街)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在市人大门户网站的网上联络站首页公布的,必须经市级管理员审核通过。

  第七条市、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站长和代表按照使用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网上联络站的运行、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充功能。

  (一)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承担网上联络站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定期做好查询、监督和审核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网上联络站的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做好信息安全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保障服务,依据规范为新用户设置系统账户和初始密码。

  (三)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联络站信息的审核、发布和统计工作,安排相关人员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四)站长承担所在站点的系统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回复、转办、提醒、跟踪和活动消息发布等工作。

  (五)代表应当积极通过网上联络站了解、研究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网上联络站的相关工作和活动纳入联络站工作考核、代表履职登记范围。

  第九条网上联络站系统的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年度预算。

  第十条区级系统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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