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2-28来源:张家晟作者:张家晟字号:

  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

  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

(2017年11月28日经广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密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关于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推动广州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要求:1.立足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围绕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和我市中心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和相关政策,深入基层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形式。组织代表主要在其工作的单位、居住的社区开展活动,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了解、掌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形成联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做好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4.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和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推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

  (一)加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建设,组织我市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 ,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定期联系代表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社区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网络平台,畅通“双联系”工作渠道,便于代表全方位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

  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了解贯彻情况,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落实;

  (二)认真了解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监督作用;

  (三)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四)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

  (五)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职权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公示代表信息,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便于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代表进社区活动,按照各区联组的安排,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方式联系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

  (三)通过网上代表联络站、代表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

  (四)参加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及专项监督活动,活动成果可以转化为代表议案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参加联组、小组、专业小组的活动;

  (六)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七)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原选举单位和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八)邀请市民代表召开座谈会;

  (九)参加“羊城论坛”等活动,与市民代表进行互动交流;

  (十)结合代表本人从事的职业,经常听取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群众的意见。

  五、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市各级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整理,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

  (一)代表本人对政策比较清楚且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对政策情况不熟悉不清楚的,不能够当场回答的,如咨询有关部门后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在事后答复,或者请有关部门答复;

  (二)在本级大会期间结合审议各项议题或者专题审议时发表意见;

  (三)以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四)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参加相关代表会议和活动时提出;

  (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部门反映;

  (六)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上反映;

  (七)向固定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

  六、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

  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处理工作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一)对于代表反映的群众意见,应当按分类、按层级进行分析处理:1.属于代表议案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属于可由镇、街道直接处理的代表意见,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梳理后,按照职责归属,交本级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和答复;3.属于信访问题或者群众来信,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或者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及的处理事项,如超出本级行政职能部门的办理权限,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部门提出。

  (二)有关机关、组织接到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代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公开工作。

  (三)市、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要对办理工作及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善分层督办机制,对涉及承办单位多、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加强协调办理,推动问题解决。

  七、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和监督

  (一)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搭建代表活动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推进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协助安排组织代表定期到代表联络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建立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档案。

  (二)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促进代表提高履职能力,履行代表法定义务。

  (三)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保代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保障代表履行职责的各项开支。

  (四)代表所在单位要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时间保障,并视作正常出勤,落实其工资和其他待遇。

  (五)对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多种形式,组织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报道。

  八、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规范

  (一)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务活动或者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团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予以回避。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漏。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改进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情况纳入代表履职登记考核,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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