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办法

时间:2017-06-12来源:选联工委作者:选联工委字号:

2017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州市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水平,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是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集体活动的基本形式,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工委”)应当会同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开展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组建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代表团的分组情况,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分组意见和建议人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征求代表本人意见后,提出设立代表专业小组意见和建议人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代表专业小组的名称和设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提出,每个工委至少设立一个代表专业小组。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设立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意见,结合建议人选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形成组建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七条  每个代表原则上只参加一个专业小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作为本部门代表专业小组人选,原则上不应作为其他代表专业小组的建议人选。每个代表专业小组应当由不超过15名代表构成。提出的建议人选数过多或各专业小组的建议人选相互冲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在征求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基础上适当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本人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出的建议人选数不足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按照工作需要提出人选并征求代表本人意见。

    第八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分别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1至2名。组长和副组长由各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在代表中提名,在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由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的各项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当加强对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服务,指定专人担任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小组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协助制定小组活动计划、进行活动总结;活动计划、总结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十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依法开展如下活动:

  (一)召开座谈会或者专题研讨会;

  (二)走访群众;

  (三)开展专题调研;

  (四)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了解属于该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或者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需要联系市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协助安排。

  有关报告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市本级职责分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负责安排。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形成的有关报告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转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依照本办法开展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可以形成有关报告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代表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的情况,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及时在代表履职系统登记,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统一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每年召集一次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总结经验,研究年度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组织一次评比工作,对优秀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优秀组长和联络员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指派专人负责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组织联系以及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对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基本情况、活动计划和总结以及各项调研视察报告等进行汇总、归档。

    第二十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核准,列入每年的代表经费预算。

  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每年按照经费管理程序编制报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核发到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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