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保障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使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州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主任、委员职责
第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主持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本联组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
(五)指导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八)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委员协助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工作。
第二章 例 会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行会议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联组的区人大代表和联络站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相关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程确定前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章 听取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其进行监督。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的提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综合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协助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年度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代表联系选民年度工作计划发给人大代表,并在每次活动前通知人大代表。
第十六条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
(二)深入社区听取社情民意;
(三)到联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建议;
(四)在“网上代表联络站”听取选民意见建议;
(五)开展调研和视察;
(六)区人大代表到社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参加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选民关心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制度,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作为代表年度履职的内容,定期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章 代表视察、调研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联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开展视察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协助。
代表联组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邀请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制定视察、调研工作计划,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视察、调研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认真办理,答复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并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当围绕视察、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撰写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自行开展的持证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代表应当就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撰写视察、调研报告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十四条 区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人大代表做好视察、调研工作。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组人大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组织联组人大代表及工委组成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记录,如实登记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章 履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应当如实登记。
第三十条 人大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登记: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三)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四)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将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联组代表通报,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