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5-07-06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作者: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字号:

2006 8 14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具体负责分管的工作。农村农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承办农村农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

第四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参与研究、草拟、修改和审议有关农村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村农业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村农业的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所作的答复。

(五)对农村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议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视察、监督。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农业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审阅市人民政府农村农业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八)对农村农业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人民群众向本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农村农业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由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开。农村农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通知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当随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第七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农村农业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需要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八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专家列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逐条审议。

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某些条文或者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就该条文或者内容单独进行表决。

第十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非经委员会会议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与会人员出缺情况及会议议程、基本内容、议定事项、表决情况和对讨论事项的不同意见等,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具体工作如下:

(一)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决定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建议。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06 9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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