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组织机构
会议制度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监督职权的行使
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督办
联网监督
对外联络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治原则】 监察司法委行使职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切实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条【职责】 监察司法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监察司法委的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的工作情况报告;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五)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七)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有关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监督意见;
(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联系单位】 监察司法委负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及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组成和履职】 监察司法委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监察司法委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组织原则】 监察司法委审议议案、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或者决议。
第七条【办事机构】 监察司法委下设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承办日常工作。
办公室应当加强业务研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决策咨询机构】 监察司法委设立咨询专家组,由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选聘。咨询专家组受监察司法委委托,参与常务委员会以及监察司法委组织的调研、检查、听证、论证、咨询、评估、评查等活动,为监察司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专业建议和业务咨询。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 监察司法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具体会议日期分别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主任委员决定。
监察司法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条【全体会议议题】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出席,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以委员会的名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拟向委员会报告的工作情况报告;
(四)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议题】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席,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监督工作议题建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建议;
(二)代表视察和重点督办建议项目建议;
(三)拟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工作的工作方案;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议的办理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审议意见和报告;
(六)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工作情况报告的监督意见;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委员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会议出席和请假】 全体会议应当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说明具体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十三条【会议列席】 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和分工联系的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邀请监察司法委委员列席。
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和文件印发】 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或者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印送与会人员。
全体会议或者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人员应当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会议表决】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决定事项可以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未过半数通过的事项,根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提交表决。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和纪要】 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决事项可以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议案建议】 监察司法委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常务委员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针对我市监察司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监督计划以及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的议案建议。
第十八条【提出议案】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监督计划以及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的项目,监察司法委应当按照要求提出有关议案以及相关说明和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议案草拟】 监察司法委拟订议案时,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议案。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第三方组织参加议案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第三方组织进行起草或者调研论证。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 监察司法委提出的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会议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监察司法委提出的议案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介绍议案的有关情况,办公室应当派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监察司法委提出的议案后,监察司法委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依照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议案的修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议法规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并确定由监察司法委负责初审的法规案,监察司法委应当提前介入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法规起草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由监察司法委负责初审的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召开全体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监察司法委负责初审的法规案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介绍监察司法委的审议意见,办公室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代表议案】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监察司法委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研究是否列入该次大会议程,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代表议案】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的议案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监察司法委应当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监察司法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并 邀请提案人参加调研、座谈,听取提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议议案】 监察司法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提出审议意见。
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发表意见。全体会议审议后应当形成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监察司法委审议的议案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介绍监察司法委的审议意见。办公室应当派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章 监督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协助常务委员会监督】 监察司法委依法协助常务委员会对监察司法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提出监督议题】 监察司法委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议题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督工作方案】 监察司法委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逐项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调研和听取汇报的内容、时间、地点、组织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监察司法委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应当组成调研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由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监察司法委应当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和收集到的意见,对有关工作报告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 监察司法委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应当做好检查前的资料收集和调研,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参与协助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也可以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委托各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成员从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明察暗访、实地考察、上下联动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一般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单位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单位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专题询问】 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掌握专题询问可能涉及的情况,综合整理提出询问问题参考。
第三十一条【专题调研】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年度调研计划的专题调研,监察司法委应当组织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成员从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审议意见后续工作】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后,监察司法委应当及时综合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印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监察司法委应当协助常务委员会督促其按照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监察司法委认为有关单位报送的研究处理情况不符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要求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
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的后续工作,按照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 监察司法委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监督意见,交由司法机关研究处理。具体程序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铁路法院工作情况通报】 监察司法委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及时综合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综合,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印送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研究处理,并抄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司法委应当协助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人事任免监督】 监察司法委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等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监督,应当结合从联网监督系统中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监察司法委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和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审查意见。
具体审查程序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办理质询案和审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议】 监察司法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办理的质询案、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八条【书面答复和退回】 监察司法委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切实改进工作和措施。具体办理和答复程序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建议督办】 监察司法委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题目,题目可以是单件代表建议,也可以是多件同类的代表建议合并而成。
督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点建议,应当制定督办工作方案,通过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建议督办情况。
第七章 联网监督
第四十条【监督系统】 监察司法委负责联网监督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数据和资料,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数据报送】 监察司法委应当督促数据接入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时、如实报送数据和资料。
监察司法委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人事任免监督时,可以要求提请人事任免的单位补充报送拟提请任免人员的办案情况和其他工作表现材料。
监察司法委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新增报送数据和资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数据管理】 监察司法委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信息化工作机构,加强对联网监督系统的管理,确保数据资料安全。
办公室应当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配备联网监督系统账号,并为上述人员查询数据资料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数据运用】 监察司法委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有关数据资料,及时发现系统数据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数据分析报告、监督预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八章 对外联络
第四十四条【机关内部联系】 监察司法委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稿修改意见的,监察司法委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
第四十五条【上下人大之间的联系】 监察司法委应当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对我市各区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口单位的联系】 监察司法委应当加强与对口单位的联系,在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点和安排有关立法、监督、代表活动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