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性的常设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工作情况报告;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有关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监督意见。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