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1-31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作者: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字号:

(2019年1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建设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或法规案,提出有关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或法规案;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对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五)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有关报告;
  (七)听取有关社会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开。社会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六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具体工作如下:
  (一)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决定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建议;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和会议材料送达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社会建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需要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逐条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某些条文或者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就该条文或者内容单独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的事项,须经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委员会会议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与会人员出缺情况及会议议程、基本内容、议定事项、表决情况和对讨论事项的不同意见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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