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专版 > 法规审议 > 网上立法听证

关于《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事项的说明

时间:2014-07-24来源:广州人大作者:广州人大字号: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制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于2010年9月15日召开《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有两个,一是“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二是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这两个事项都是围绕目前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和较有争议的问题设定的。为了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听证会,现将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争议意见介绍如下:

(一)“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

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是本条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法规草案目前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网友均提出了这个问题,且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条例应当规定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的自主选择权。理由主要是:(一)伤病员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对医疗机构当然享有相应的请求权,“120”急救医疗应当尊重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愿,允许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权利;(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急救人员将伤病员送往的医疗机构可能是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否则入院后再转院会耽误时间,贻误救治;(三)有些医疗机构不是伤病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不能报销,因此要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不应当规定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的自主选择权,理由主要是:(一)“120”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公共财政投入该事业的目的是为了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生命,其公益性决定了它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危急情况下挽救生命的服务,难以以个体自由意志为转移,无法完全照顾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二)就急、就近是急救医疗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黄金十分钟”的抢救时间对伤病员来说十分宝贵,在第一时间及时将伤病员就近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是最好的救治方法,如果任其选择医疗机构,由于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对病情缺少专业认识,加之其所选医疗机构可能因路途遥远、交通堵塞等影响,贻误抢救伤病员的最佳时机,危及伤病员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意外,还可能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三)实践中,伤病员及其近亲属自主选择的医疗机构往往是那些资质等级较高、路途相对较远的大医院,可能会占用更长的救护车使用时间,影响对其他伤病员的急救,有时甚至会浪费急救医疗资源。

(二)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问题也是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关系到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对伤病员进行抢救和治疗,直接影响伤病员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公众普遍希望“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越快出车、越快到达现场越好。但“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出车和到达现场的时间,受到医疗机构的应急条件、反应速度、承担“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的布点以及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规草案明确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对于到达急救现场时限未作规定。

各方面的意见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关于“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接到“12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车的问题。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五分钟出车时间过长,不利于对病人的及时抢救,应该提高对急救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限要求,缩短出车准备时间,比如规定三分钟内必须出车。医疗机构方面则认为,五分钟内出车已经很紧张,且目前只有一部分急救医疗机构能做到,其他急救医疗机构因为任务繁重、人手不足、设备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能做到五分钟内出车,所以主张维持五分钟出车时间的规定或者延长出车时间。(二)关于“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的问题。有意见认为,为了确保伤病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比如10分钟或者15分钟等,这样可以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急救反应能力和速度,更好地保障伤病员的生命安全。医疗机构方面则认为,不能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主要理由是我市目前的交通状况欠佳,急救车在前往急救现场的途中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塞车、过道狭小车辆不能通行、门牌号码管理混乱等等。还有一些偏远地区目前急救医疗资源不足,急救路程遥远,如果不考虑这些不利因素,硬性规定到达时限,不仅难以做到,而且还会影响急救医疗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也可能引发更多的医患纠纷,不利于我市急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