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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一)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问题与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