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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时间:2010-05-06 来源:广州人大网 字体: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
  (二)审议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研究、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的有关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议结果;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教科文卫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就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并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有关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做好对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工作评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教科文卫方面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的有关工作;
  (十一)办理属于教科文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作办理或处理情况的答复;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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