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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事务有关的议案或法规草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和涉台方面的决定、命令,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议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监督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有关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和涉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 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信访案件;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相关其他事项,办理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对口工作机构交付的其他事项;
(九)联系归侨侨眷、少数民族、宗教和台湾籍的市人大代表,联系本市各区、县级市人大与本委员会对口的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