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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12-28 来源:研究室综合处 字体:

1988年7月1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9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81128广州市第十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提出,并获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出席登记、公开制度。出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布,并通过《广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广州智慧人大”系统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若干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提出,并获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安排公民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及时通知,并在会议举行前将有关材料送达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会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网络直播。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广州日报》上刊登,并在广州人大门户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三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十四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十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规定进行

十七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八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有关议案的提出、审议及相应决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前,应当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二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二十四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五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十六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等机关的半年工作报告,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二十七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事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其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或者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由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决算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的规定进行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审议意见印发时要求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受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拟出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阅。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阅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广州市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十八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十九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四十一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四十三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四十四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四十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四十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发言记录,经发言人审阅签名确认后,上传至“广州智慧人大”系统。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的,可以向其提供。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修正其发言记录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记录,应当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录音并存档。

四十八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规定》的规定进行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四十九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五十  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需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表决议案或者报告可以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五十一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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