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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2022年3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覆盖,且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议案》基础上,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草案)》,决定废止《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