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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仲裁事业发展的决定

时间:2018-09-30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20189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广州仲裁事业发展,推动广州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进广州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新水平,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将仲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仲裁工作发展,协调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规范仲裁机构有序开展仲裁活动,促进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发挥其在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推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构建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监督保障有力的治理机制,提高仲裁工作效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展互联网仲裁的模式机制与技术创新,鼓励互联网仲裁联盟不断提升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推进广州互联网仲裁事业。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参与本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提升广州仲裁的国际知名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仲裁办公场所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要求,健全仲裁工作制度,理顺仲裁庭独立办案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四、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规则。强化仲裁程序管理,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仲裁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对办案各环节的跟踪监督。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案件,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完善仲裁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依法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提高办理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提高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的良性互动。

六、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案件通报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群体性纠纷的仲裁案件,应当及时向市信访部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七、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选聘仲裁员,依法有序充实和发展专业结构合理、职业分布多元、国际化程度高、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仲裁员队伍,提高港澳台与外籍仲裁员的比例,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事业的融合发展。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建立对仲裁员指定工作的监督机制,落实仲裁员回避制度,制定与仲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仲裁员准入退出、考核奖惩、监督投诉机制,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

八、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仲裁秘书的职业技能、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市场化的人才竞争、考评、奖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提高仲裁秘书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

九、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重视在知识产权、金融、航运等专业仲裁领域的发展,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完善专业仲裁院管理机制,建立专业仲裁员库,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金融、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

十、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大网络仲裁云平台建设、推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类型化、专业化案件的高效处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仲裁联盟在统一网络仲裁示范规则、统一技术标准、促进仲裁资源共享、搭建网络仲裁云平台、构建仲裁大数据中心等方面的优势,努力推动广州互联网仲裁发展。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会同市有关部门拓展仲裁机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数据联通,加强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技术标准、办案流程、处理规则以及大数据运用等方面的有效对接,整合互联网法律服务资源,对接广州枢纽型网络城市发展战略。

十一、南沙自贸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南沙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商事争议进行仲裁,充分利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平台推动自贸区仲裁工作,引进优质国际法律服务资源,为自贸区内注册企业商事争议提供多元化解决方式。

十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大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力度,努力构建大湾区仲裁合作机制,对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三地不同的仲裁审理模式,强化大湾区仲裁的国际化推广,形成大湾区仲裁品牌效应,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仲裁法律资源的整合和互补,共同打造服务大湾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争议解决中心和法律服务平台,并在此基础上面向亚太地区,推动广州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十三、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势,通过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在境外依法设立办事处或者服务点等形式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联合“一带一路”参与国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

十四、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广州地区仲裁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或者已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但在广州地区违法开展仲裁业务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

十五、鼓励广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行业组织建立理论研究与实务研讨机制,在高等院校建立仲裁科研基地,深入开展仲裁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仲裁专业和商事仲裁课程,培养仲裁后备人才。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与中山大学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发挥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在涉海法律研究和涉海国际合作交流方面的重要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国际海事仲裁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

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员、专家学者、法律界机构及人士的交流与合作,选聘和培育一支具有国际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办理涉外案件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广州仲裁国际化水平。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把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商贸活动,开拓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对普遍、反复适用的标准(格式)合同以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将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充分发挥商事仲裁专业、高效、快捷的优势,提高仲裁社会影响力。

十七、重视仲裁文化建设,树立和传播先进的仲裁理念,增强全社会的仲裁意识,形成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理解和信赖的良好氛围,促进仲裁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广州仲裁文化。

十八、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仲裁执业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涵盖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方面的仲裁执业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仲裁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和仲裁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树立仲裁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联网监督、代表视察等监督方式,保证仲裁法律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管辖权异议以及仲裁司法审查等情况纳入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内容。

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通过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报送相关仲裁业务统计数据和资料。

二十、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派驻监察机构监督职能。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违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置。

二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统一审查标准,落实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纠正违法仲裁,遏制虚假仲裁。

二十二、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二十三、广州仲裁员协会应当加强仲裁员的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规范,强化仲裁员日常管理,依法维护仲裁员合法权益。加强仲裁业务培训与交流,开展仲裁理论研究,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动提高我市仲裁服务水平。

二十四、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将经委员会议审定的议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部门预(决)算报告、仲裁规则、仲裁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仲裁员名册等事项,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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