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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时间:2023-12-29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副职各1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各1名;

  四、目前在穗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老同志(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

  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出席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会);

  六、驻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负责人;

  九、广州市各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荣誉市民代表10名;

  十一、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0名;

  十二、香港广州社团总会、澳门广州社团总会负责人各1名;

  十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官员各2名(只旁听大会开幕会);

  十四、68个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的官员(只旁听大会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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