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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时间:2020-01-08 来源: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字体:

——20191119日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烈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正式项目,由监察司法委负责初审。委及时制定初审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工作。根据各方面意见,梳理出主要修改意见。115日,市十五届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受监察司法委的委托,将审议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宠物犬饲养数量快速增长犬只与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争夺日趋紧张养犬管理已成为事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事关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重要社会治理问题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条例现有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亟需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调整。因此,我委认为,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有条文64条,吸纳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内主要城市的成功做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基本可行的。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提高养犬登记率问题。执法检查中我们了解到,造成养犬登记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登记后缺乏相应的服务。监察司法委建议,增加对已登记犬只提供服务的规定,如在登记办证前,加强对养犬人的培训教育,使之掌握最基本的养犬知识和技能;为已登记犬只免费注射疫苗,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机构为已登记犬只提供一些体检、美容、宠物活动等优惠服务。

(二)关于落实犬只强制免疫制度问题。监察司法委建议,增加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的相关措施。一是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建议将犬只狂犬病免疫费用全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为已登记犬只提供免费免疫服务。二是《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建议增加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养犬登记过程中发现犬只未进行免疫或无法提供犬只免疫证明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农业农村部门。

(三)关于社会主体参与管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增设社会共同治理措施,监察司法委建议对具体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合理设定动物诊疗机构协作配合义务。《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并在第五十八条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如犬只患上传染性疾病,不及时进行诊治,患病犬只就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危害,由此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同时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医疗服务可操作性较低。建议修改为美容、培训等经营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服务,删除犬只诊疗机构不得提供服务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犬只经营机构的协作配合义务,要求犬只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经免疫的犬只,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犬只留验所管理问题。执法检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市犬只留验所超负荷运作、设施老旧,犬只领养率仅约7%。监察司法委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管理职责,加大犬只留验所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可领养犬只情况,提高犬只领养率。同时,吸纳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犬收容、领养,建立流浪犬收容、领养机构名录,规范管理,弥补现有犬只留验能力的严重不足。

(五)关于将养犬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问题。信用监管应该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监察司法委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应当审慎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养犬行为,可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如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被处罚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才予以纳入。

(六)其他修改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监察司法委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按内容划分章节,并对具体条文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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