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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7-09-28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2017年9月25日至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流溪河是广州的母亲河,全流域都在广州境内,制定《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坚决从严保护流溪河的决心和信心。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大创新举措,实现了立法和执法监督的有机结合。《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和我市全面落实“河长责任制”后,市政府和流域内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流溪河流域相关管理制度,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提升水资源管理和河道管理水平,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流溪河流域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指出,我市流溪河流域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条例》实施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落实。《条例》已实施三年,近期才成立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内各辖区未细化属地内部管理责任,属地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未全面实施,《条例》设置的区、镇(街)工作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是《条例》要求制定规划和配套文件等工作尚未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尚未完成划定流溪河流域范围、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制定生态补偿办法等工作,直接影响流溪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三是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未全面覆盖,污水处理率虽高但水质改善不明显,污水处理后的达标排放率未统计公布。支流河涌污染源众多,包括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废水等,这些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四是河道沿线违法建设现象仍然突出。流溪河流域沿线违法建设总量不清,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河道沿线违法建设查处的执法责任。五是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了解不多,主动参与流溪河保护的意识不强。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就进一步落实《条例》,加强流溪河流域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流溪河流域管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各层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流溪河流域管委会要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流域内各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层层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各层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二、尽快公布实施《条例》要求制定的各项规划和配套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细化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尽快完成流溪河流域和干支流源头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部分区的区域综合规划、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完成流溪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的制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广州市生态补偿办法》,建立健全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三、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从产业上防控水质污染。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一是严把项目环保审批关,贯彻“三个一律”标准。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准上马;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在建项目一律不准投产;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已建项目一律关闭。二是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把规划红线,严格按照划定的主体功能区进行产业布局。流溪河流域沿岸应当主要以发展高科技产业、生态旅游休闲产业和生态特色农业为主,要控制发展房地产,淘汰污染大、能耗大的产业,不搞低档次项目建设,不搞重复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强化截污成效,继续大力推进流溪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保护水质,重在全面治理,要按照查缺补漏的原则,及时堵塞漏洞,清除盲点。一要加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立和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控和保障体系,推进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推广应用生物施肥技术、绿色防控病虫害技术;转变经营模式,推进农业朝集中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转变,推行绿色、生态、环保、体验式农业。二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市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划清工作界面,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禁养区实现绝对禁养,统筹考虑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养殖申报,及时处理违法养殖现象,尽快完善病死畜禽处理机制,彻底改变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状况。三要继续深入开展农家乐、“散乱污”工业企业等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彻查,摸清底数,开展全流域“洗楼”行动,实施“靶向灭源”。四要加快实施流溪河流域整体截污工程,尽快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工作,实现流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既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率,也要重视并逐步提高污水达标排放率。

五、高度重视河道沿线违法建设清拆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组织搬迁或者关闭流溪河河道岸线已合法建成的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施、项目,并依法给予补偿。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履行河道沿线违法建设查处的执法责任,坚决拆除《条例》实施后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的,以及《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违法建构筑物。

    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流溪河保护治理工作。一要在报纸、电视、媒体上大力宣传,提高市民对《条例》的了解度和关注度,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二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流溪河流域保护不光是政府的事,更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在加强执法的基础上,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流溪河水质的保护工作,动员群众监督和举报污染源。三要建立奖励、表彰机制,宣传、表彰典型人物和事件。四要通过刊登报道涉流溪河并适用《条例》裁判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彰显《条例》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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