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

日期:2023-01-08 来源:选联委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

(领衔代表:罗碧君)

一、问题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岁。如今正值壮年的独生子女是劳动生产主力军,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家庭责任,既要照顾子女,还要赡养父母,在工作、生活、抚养孩子和照顾老人之间常常分身乏术。特别是在人口大流动和代际分离居住的背景下,独生子女家庭中赡养和照料相脱离的现象日渐普遍,越来越多独生子女无暇照顾父母,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父母面临着老无所依的困境。

为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压力,各地纷纷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但在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政策宣传有待加强。有调查研究表明,很多职工不知晓、不清楚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而在知晓独生子女护理假的人群中,又有一部分人对该项政策认识不清晰、不完全。

(二)政策普及程度有待提升。一些符合“独生子女护理假”申请条件的职工不敢提出申请,甚至有职工表示“年假都无法保障,独生子女护理假更是遥不可及”。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先例、缺少制度细则等理由阻挠、拒绝职工提交的申请。

(三)政策执行存在歧视。存在用人单位区别对待编外职工、非正式员工,仅批准编内人员、正式职工独生子女护理假申请的现象。

(四)政策管理监督需要加强。“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落实缺少激励与监督,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阻力,同时缺少有效手段、具体监管部门来保障政策落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建议

独生子女护理假法规、规章出台以来,获得社会普遍认可,为保障政策落地,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场合、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让用人单位、职工充分了解这一惠民政策。同时要提倡 “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让独生子女职工重视照顾父母的家庭责任。

(二)解决关键问题。政策落实过程中,有效解决职工休假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冲突是关键,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政策优惠等领域,相关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从合理、可执行的角度对政策进一步细化,推动“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独生子女护理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切实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