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去陈淡卿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张妍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张朝晖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四、免去符锐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职务。
五、免去吴晓炜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六、免去印强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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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陈淡卿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张妍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张朝晖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四、免去符锐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职务。
五、免去吴晓炜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六、免去印强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