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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行善者求职求助享优先!《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9月起实施

时间:2021-06-10 来源:南方+ 字体:

  未来,广州将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个人在求职或求助时,相关单位或组织优先予以考虑。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设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

  同时,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

  在人才培养方面,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慈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库,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为本市的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和培训;鼓励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

  《条例》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政府部门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

  在平台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同时,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为弘扬慈善文化,《条例》提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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