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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 为抢救生命保驾护航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3-04-21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

  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充分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聚焦群众健康关切,凝聚各方智慧,补齐短板弱项,着力解决急救医疗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条例》于1996年制定,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社会急救医疗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部分内容已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急救医疗的现实需求:一是2021年5月的局部疫情给广州市卫生应急急救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反映出原有的急救医疗体系难以有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和复杂情况下紧急医学救援任务。二是与“社会大急救”的时代理念不相契合,原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主体范围较窄,未充分调动社会急救力量。在紧急医学救援时,需要多方力量和各方专业人员的共同支持合作。三是社会公众急救医疗的相关内容欠缺,难以满足现实需求,需补充完善公众急救培训、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有关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在启动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将修订《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推动解决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畅通院前急救生命通道,以法治为抢救生命保驾护航。

  记者:对于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条例》有无相应的保障机制?

  答:新修订的《条例》总结了广州市在抗击疫情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制度设计,首次将全链条做好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写入法规,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是本次修订最大亮点。《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卫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出现“120”急救不及时、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情况。

  记者: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急救呼救电话及时接通、医生更快到达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制度提升,让急救更快、更准、更高效?

  答:“时间就是生命”,急救反应时间确实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急救成功的关键,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有效贯通“急”与“救”各环节上的堵点,《条例》进一步优化了以下制度:一是进一步提升120指挥调度的能力和水平。《条例》明确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的要求,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和科学配备相应的指挥调度人员。要求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能够协调处理急救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设置了专职调度岗,及时指挥处理120急救车出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二是提高急救快速反应水平和标准。《条例》将“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派出“120”急救车辆的时间由4分钟缩短到3分钟,将急救人员在途中因故预计不能到达急救现场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的时间由20分钟缩短到15分钟。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条例》规定急救人员途中遇到交通拥堵,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等情况,可以请求公安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协助。总之,通过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缩短急救半径,加快响应速度,多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制度设计,争分夺秒将急救人员送到患者身边,再争分夺秒将患者送至医院。

  记者:现在大家的自救互救意识在增强,对急救常识的学习越来越重视,请问《条例》对普及急救知识、技能和开展自救互救有哪些规定?

  答:在救护车到达前,公众参与急救是“急救链”重要的一环。社会急救和公众自救、互救的及时有效衔接,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条例》为构建社会大急救体系提供人员保障和设施保障。一是扩大急救培训普及面。《条例》规定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应急救护志愿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急救力量建设。二是大力宣传自救互救知识。《条例》规定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刊播社会急救医疗公益广告,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急救。规定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

  记者:《条例》对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硬件设施有无配套支持,如对“救命神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的配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最佳抢救时间“黄金4分钟”内,对心脏骤停患者进行AED除颤和心肺复苏,能显著提高后续的抢救成功率。因此,在重点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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