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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借贷维护金融秩序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1-08 领衔代表: 杨志伟 来源: 选联委 类型: 大会建议 内容分类: 监察和司法 字体:

关于打击非法借贷维护金融秩序的建议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杨志伟

 

近年以来,大规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非法放贷乱象丛生、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损害了法定金融机构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间信贷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必须规范民间借贷,严禁非法借贷活动。

根据《通知》等规定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

非法民间借贷主要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从事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其主要特征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非法手段从事高利贷活动。

非法民间借贷十分猖獗,往往伴随着黑恶性质犯罪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取缔。

一、打击取缔非法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继《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第二次联合发布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文件,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过往惯例,可以看出对于“非法放贷”的打击力度是空前的。“两高两部”关于“非法放贷”认定标准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高利贷入罪”、“非法放贷入刑”的“司法解释”,彻底结束了从前固有的法律体系内“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刑法中也没有所谓的“非法放贷罪”的情形,大大提高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威慑力,为借贷市场“治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民间借贷的意见建议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严字当头,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取缔非法民间放贷。建议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民间借贷机构。

严厉打击取缔下列两类非法放贷机构:

1、非法典当。

典当行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法定从事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典当行须金融监管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未经省金融监管部依法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明目张胆公开悬挂“典当”、“典”、“当”或“押”字样招牌,公然招揽顾客非法从事典当经营(发放贷款)业务;公然悬挂“回收”、“黄金回收”、“名表名包、奢侈品回收”或“寄卖”、“寄售”或“寄卖行”等字样招牌门店,实际上做的就是黄金、名表、名包等二手奢侈品质押典当(放贷)或直接回收买断(这种回收买断实质上也属于质押典当放款,叫即时死当)。上述典当为非法典当(放贷),常常发生欺骗侵占消费者、损害消费利益,导致纠争甚至群体性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2、非法小贷、融资担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或助贷公司。这些公司未经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披着“金融”的外衣非法放贷,虚构场景,通过线上或线下虚假广告,以所谓的“无抵押”、低收费等优惠条件诱骗消费者上当,或以中介惯用的套路引人“入套”,以非法手段发放高利贷并以暴力催收方式收贷,极大损害了借款人利益。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取缔各类非法放贷行为。

重拳出击,绝不姑息,严厉打击、取缔“套路贷”、暴力催债、“校园贷”、“高利转贷”和涉黑涉恶等非法贷款;严厉打击取缔当下盛行的所谓“助贷公司”伙同银行信贷人员,以弄虚作假非法手段为借款人从银行骗取贷款,赚取借款人巨额利差的行为。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高利贷入罪”、“非法放贷入刑”的司法解释,建议对“非法放贷”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借贷市场“治乱”威慑力,保护典当行等法定的持牌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防止非法放贷行为冲击合法合规的持牌的“正规军”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特许的放贷行为。

(三)公安机关及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社会参与,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联系机制,联合执法,主动作为,依法查处打击取缔非法民间借贷,银行和典当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提供非法放贷线索,公安机关牵头会同银保监会和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非法融资广告宣传和网络平台营销推广。

严格监督全市广告公司、印刷公司、媒体和各网络平台,禁止为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印刷、刊登、制作、发布任何融资理财类广告和营销推广。各广告公司、媒体、网络平台要严格审查融资、借贷广告的金融资质的合法性。

(五)提高打击能力水平,实现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一些“套路贷”借助互联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执法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发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打击能力水平,并积极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清理整顿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

(六)采取更加严密措施,依法严格监管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七)改进金融服务,提供多元化普惠金融产品,满足城乡居民和中小微企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强化优质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建议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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