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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4-29 来源:经济工委 字体: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22年5月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

  邮    编:510030

  电子邮箱:gzrdjjgw@gz.gov.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

  第四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发展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六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快递业健康发展,规范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快递用户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快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及相关活动,包括快递业发展与保障、经营、服务、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餐饮等外卖配送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数字化与绿色发展】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创新科技手段,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快递业的应用和发展。

  鼓励快递企业互相开放数据、技术、网点等资源,并贯彻节能低碳、绿色环保、和谐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本市快递业集约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营商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创新发展方式,优化快递企业配送服务条件,维护公平的快递市场秩序。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贯彻国家开放战略,建立和不断扩大跨境快递服务网络,提升本市快递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递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快递业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机制】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与保障机制,确保本市快递业安全运行。

  第七条【服务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承诺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安全、准时、便捷的寄递服务。

  第八条【行业自律】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促进本市快递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展保障

  第九条【行业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的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合理布局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体系,满足快递末端服务需求。要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及邮政快递枢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协同管理,建设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基础设施用地申请,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总部通过参与土地招拍挂等方式在本市取得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本市快递业总部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快递企业建设、进驻物流园区,推动园区内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鼓励邮政企业在确保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与其他快递企业共享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网络、智能信包箱等基础设施资源,实现快递业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十一条【快递末端】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规划预留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未预留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用地的,鼓励通过利用现有闲置物业或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安装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给予场地等支持,相关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设施的增设和改造计划,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鼓励快递企业、快递末端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交通枢纽以及人口密集区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提供快递末端服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为快递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单位应当为快递员及快递车辆在进入管理区域、在物业单元外临时停靠、为用户投递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不得针对快递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快递员在进入上述区域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遵守物业单位对作业时间、通行路线、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车厢规格、车身标识等作出规定,实行统一号牌管理。

  鼓励快递企业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公司接受已取得快递专用编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投保。

  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交通违法或事故处置】快递车辆在收寄、运输快件途中发生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如车辆无应当予以扣留的情形且驾驶人无不得继续驾驶的情形,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在完成取证后可先予放行;如车辆有应当予以扣留的情形,交通警察应通知驾驶人,由驾驶人及时通知快递企业将快件转运。

  第十五条【支持快递出海】 支持快递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在跨境运输、过境口岸、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进出境快件集中作业场地硬件设施建设,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全程通关服务便利。

  引导快递企业依托外商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快件处理中心、集散节点,提升进出境快件中转能力。鼓励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企业协同出海,推动本市国际快递业务的发展。

  快递企业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应当遵守海关关于进出境邮件、快件的监管规定。

  第十六条【发展农村快递】各区人民政府应推动本辖区内农村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配送中心,支持仓储、电商、快递等各类企业参与共建,强化配送中心的公共属性,促进快递服务与农村电商、农村生产生活的有效融合。

  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末端备案】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备案回执、开办者的企业名称、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实施行政处罚。快递末端网点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受到行政处罚,开办者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快递作业规范】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递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时限;快递员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在寄件人填写快递面单前向其出示。

  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或设备进行,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快递员应当统一穿着印有企业专用标识的工作服、出示工号牌;快递车辆应当统一喷涂本企业名称和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树立良好的快递服务形象。

  第二十条【快件揽收】 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面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一条【快件投递】 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因受疫情防控等因素不能执行按址投递时,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方式;无法协商一致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的意见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公司、末端网点和受委托企业的监督管理,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行业统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快递企业在对其分公司、末端网点和受委托企业的经营区域进行划分后,快递企业及其分公司、末端网点和受委托企业均应遵守有关经营区域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快递企业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一年,查询内容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等情况。

  用户对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该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拨打12305或12345热线电话申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收到有关单位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第四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加强数字化技术应用】加快发展数字快递新业态,鼓励快递企业升级建设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等设施,在快件揽收、分拣、运输、投递等各个作业环节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广应用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提升快递业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励数据资源共享】推动快递企业之间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快递配送效率。

  第二十六条【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快递企业应当推广使用电子面单,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包装材料,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加强电商和快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的上下游协同,应用满足快递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进商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减少商品的二次包装。

  第二十七条【包装重复利用】鼓励快递企业在社区、校园等场所的快递末端网点开展快递包装物的集中回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回收材料的再利用,提高对包装材料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应用】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产品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减少资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

  第二十九条【政府与用户支持绿色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快递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对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
  鼓励快递企业建立绿色快递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快递用户合理使用、回收再用快件包装材料。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安全三项制度】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时,寄件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第三十一条【保障安全生产】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各部门、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合理确定其员工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权限,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协议。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快递企业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和依据,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事项。

  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对快递面单中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面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提高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监测与报告】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邮政管理、国家网信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车辆安全管理】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车辆的管理,建立本企业车辆的管理档案,并做到及时更新。

  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运输企业保障快件在途安全的有关措施和责任。第三方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保障快件安全的规定。

  第六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十七条【缴纳社会保险】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为由替代或者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义务。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资发放】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三十九条【休息休假权】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收派作业制度,依法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十条【教育培训】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业务技能、生产安全、信息安全、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快递企业应当组建本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权和服务职责,强化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集体协商、协调劳资关系、困难职工帮扶、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本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积极探索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利的措施,鼓励实行对本市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第四十二条【员工过错赔偿责任】快递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或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对有关员工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员工无过错的,快递企业不得以罚款或其他克扣工资的形式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服务价格公示、文明分拣要求的法律责任】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用户公布或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时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道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规收取投递费用的法律责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规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收件人有权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要求快递企业退还。

  第四十五条【违反统一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分公司、末端网点和受委托企业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行业统计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快递企业作出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绿色发展要求的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快递企业予以处罚;对涉及违法责任的从业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未尽告知义务、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未采取有关保护措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快递企业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邮政管理、国家网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条例中对快递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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