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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草案)》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2-06-02 来源:社会工委 字体: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推进科学立法,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现将《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草案)》予以公布,诚恳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欢迎广大市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或者点击文末原文链接打开广州人大智慧立法管理系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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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社会工委     

  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973 

  电子信箱:shehuigw@gz.gov.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工委  

2022年6月1日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化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开展需要青年志愿者集中统一参与的大型赛会、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为“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组织动员全社会结合学雷锋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宣传志愿服务文化,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推广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市建立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本省建立的统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对接,实现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录入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确保其收集的或者系统用户发布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发现违法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实施管理,并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经费、物资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实施管理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队伍、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队伍、团体,可以邀请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规范指导和工作支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日常志愿服务。

  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也可以同时加入其他志愿服务队伍、团体或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团体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志愿者未按管理制度规定提供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队伍、团体在核实后,按照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分类培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础知识和专门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专门志愿服务活动领域的服务时间记录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将捐赠行为转换为志愿服务时间或者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明显不合理等情况的,不予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志愿者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记录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申请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市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有志愿服务标志的上衣、帽子、礼仪绶带等统一样式,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在需要制作志愿服务服饰时使用。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需求对接、项目设计、活动实施、队伍培育等方面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为志愿服务活动募集慈善资源。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团体可以在城乡社区根据自身优势和服务对象需求,在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文体活动、社区治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项目。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优先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团体,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残疾人或者存在特殊困难的其他志愿服务对象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大型赛会、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项目筹备初期将使用志愿服务涉及的志愿者保险、服装、交通、餐饮、设置临时休息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等后勤保障经费列入项目总预算。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本市大型赛会、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大型赛会、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推行志愿者招募、培训、后勤保障、活动宣传等全周期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大型赛会、大型活动志愿服务队伍专业化,依托志愿服务讲好广州故事、传播广州声音、展示广州形象。

  共产主义青年团可以建立大型赛会、大型活动志愿服务规范督导制度,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对志愿者的上岗考勤、仪表、着装、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外事工作纪律、保密工作纪律、新闻宣传纪律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提供应急志愿服务,依法有序参与社区防控、疫苗接种、大规模人员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防疫知识和防疫政策宣传以及控制区域内特殊群体生活照顾服务、物资配送等工作。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为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等活动提供指引和支持。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对应急志愿服务设岗以及青年志愿者招募、培训演练、队伍管理、组织调度、安全防护、宣传激励、工作督导等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并指导建立专门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青年志愿者储备队伍,实行平战结合应急培训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临时、紧急招募志愿者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防疫物资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待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来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积分入户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加分等。

  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兑换志愿服务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累志愿服务时数。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主体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信用修复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市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可以指导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和施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制度应当包含评定主体、评定程序、评定标准、星级时效、星级取消条件等内容。

  星级评定制度指定的评定主体,可以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服务时长等信息确定注册志愿者的星级,并可以在扶贫济困、扶幼助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大型赛会和大型活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等领域进行专项星级评定。

  注册志愿者的星级可以作为表彰、奖励、优待、回馈志愿者的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志愿服务组织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保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倡导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鼓励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行为规范及礼仪标准,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单位文化建设,以开展志愿服务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和引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媒体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本市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本市鼓励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跨行政区域志愿服务协作,建立志愿服务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设立国际志愿服务外派项目,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依法维护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对系统中发布、传输的志愿服务信息进行监督,建立有关信息安全和系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志愿服务工作者,是指在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中,组织、培训、帮助、支持志愿者提供服务,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提供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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