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

问题 3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2-03-23

  答:泄露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疫情防控主体应对其收集和掌握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泄露、篡改和丢失。特别是在采集大量个人信息基础上形成的临床研究信息、疫苗研发信息等重要的疫情数据,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应当采取特殊的技术手段进行安全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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