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5: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在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日期:2022-03-23
答: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中也作出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