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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时间:2019-01-23来源:预算工委作者:字号:

(2002年3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订,2019年1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其工作任务及目标,严格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规范编制预算,细化决算编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审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查批准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公开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审议的一致。

相关信息应当在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强化预算约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审计监督、绩效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市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将专项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协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大投资项目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

市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本级预算执行;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财政预算工作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决算草案编制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保障本部门、本单位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可以就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

第十四条 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支出政策等进行专题审查,增强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题审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权提供综合性信息平台,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等功能,有效开展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及时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统计、国资、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

市本级部门预算表及报告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六)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其说明;

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表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七)项所列报告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市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市本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市本级预算数、执行数应当与上年作比较,对比数差异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本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是否切实可行;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部门预算安排与工作任务是否匹配,项目支出安排与支出政策是否衔接,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是否实现以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是否规范、适当,是否促进各区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九条 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市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计划专业小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区联组推荐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等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预算收支执行的有关情况,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组织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前期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协同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小组代表和各区联组代表,对部门预算草案编制等情况进行前期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对相关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等提出意见建议,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前期调研的意见建议,交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会同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各区联组代表召开预先审查会议,并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预先审查形成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综合后交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预先审查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密切沟通,在财政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年度预算分析报告,供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日内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会相关负责人市人民代表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将预先审查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的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第十六条所列的材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日前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预算草案和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会议安排对相关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等进行专题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关于预算方面的议案。

预算议案的办理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中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预算安排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作出评价;

(三)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

(四)对专题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等作出评价;

(五)对执行年度预算、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各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本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下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各区人民政府预算三十日内,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预算草案审查、预算批复以及预算备案等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相关信息输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全面、真实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收支报表、预算收支执行分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等有关情况。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相关信息输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第三十八条 对预算执行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支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

(三)预算收入组织和绩效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八)政府债务管理和绩效情况;

(九)政府整体绩效及各部门、各单位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预算执行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个月之内,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预算执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预算执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十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预算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数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市人民代表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市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会预算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会作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单项表决。具体操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政府债务情况报告。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后,市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的情况,未实现预算目标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与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并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 决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预算计划专业小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共同对决算情况进行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业小组代表对部门决算进行预先审查并提出意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综合调研和预先审查形成的意见建议,并将其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应当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及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和整体绩效情况;

(三)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及评价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八)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九)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向下级转移支付和绩效情况;

(十二)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给予说明或者答复。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本部门(单位)决算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市本级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决算草案审查、决算批复以及决算备案等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相关信息输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第五章  预算决算审计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要求市审计部门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市审计部门应当将该计划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绩效和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等提出审计(调查)计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沟通。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时,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清单;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分析;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计划专业小组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进行调研,并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意见,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市审计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市审计部门应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当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移送情况;

(三)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承诺完成整改的时限;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意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计划专业小组代表、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审议。市审计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本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市审计部门有关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采取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被审计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本部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输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第六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计划专业小组代表、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咨询专家,共同参与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支出政策绩效管理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绩效评项目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计划确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绩效信息,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步向社会公开,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和支出政策的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对上一年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整改落实情况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输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合并汇总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完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沙新区的预算审查批准及监督由所在地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七十六条 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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