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预算、审计、国资、社保基金等(以下简称预算)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预算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从事下列工作:
(一)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预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一审,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议预算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六)组织开展有关预算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提出报告。
(七)对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方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做好有关预算方面询问与质询案的相关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举行。
预算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召开。预算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以召开。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必须有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
(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预算工委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发出通知,并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实行考勤登记制度。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超过年内会议总次数半数以上的,经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预算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非经委员会会议不得更改,但预算委员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议修改的除外。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