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规实施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和法规实施突出问题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和法规实施突出问题报告,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他监督方式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拟组织开展监督的法规项目、监督方式、监督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监督法规实施的建议进行统筹协调后,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发函,告知法规公布实施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的三个月前,向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发函,要求其报告法规实施的准备情况,法规要求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明确制定公布的时间要求。
报告法规实施准备情况由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牵头完成,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准备的情况,包括法规实施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法规实施应当具备条件等落实情况和实施工作方案。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分工的细化和具体要求;
(二)法规规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实计划;
(三)法规要求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落实计划;
(四)宣传法规的计划;
(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规的培训计划;
(六)对照法规规定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听取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后提出意见的,应当将意见交由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研究处理。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其作书面报告,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研究处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并督促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将法规实施准备情况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法规要求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后的七日内,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制定情况;未能按期制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未按照要求说明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实施的效果、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的意见等因素,每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作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工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汇总监督工作建议,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选取一至两件实施满两年的法规,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法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具体情况;
(二)细化、量化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件的制定情况;
(三)法规的宣传情况;
(四)对照法规规定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内容。
法规要求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法规实施中存在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法规要求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或者对违反法规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汇总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要求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法规实施的情况。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作报告。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针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协助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对整改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和整改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至少选取两件法规,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规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组织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实施,需要开展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