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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9-29 来源:法工委 字体: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拟于2022年11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8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20929426a5d501ec04d07912c77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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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bascc@gz.gov.cn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超过三十五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从事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领域的创新创业,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青年自主、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制】  市、区建立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全体成员会议具体研究、协调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研究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发展工作年度计划;

  (二)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三)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机制;

  (四)提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统筹、指导、协调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对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和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引导和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发展。

  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教育、司法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职责】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建立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协调机制;

  (二)宣传、指导实施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四)组织、协调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五)组织、协调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推广青年创新创业优秀典型、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及成果;

  (六)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分类指引;

  (七)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工作专家库;

  (八)协调推进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社会支持】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协助开展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青年权益,为青年提供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培训、智力成果、基础设施等方式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本市对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财政资金资助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该项目可以结题。青年再次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受影响。

  第九条【创新创业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和竞赛活动。

  第十条【创新创业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青年群体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创新创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青年的创新能力培训、创业准备培训、初创经营者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培训。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  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加大对创新创业文化教育设施的投入力度,支持青少年活动阵地、创新创业实验室和孵化载体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创新创业文化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宣传,发掘、推广创新创业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合作交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加强交流合作,支持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鼓励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加强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十三条【青年创新创业扶持阵地】  市、区建设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共产主义青年团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依托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免费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指引、场地对接、入户对接、政务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评选与支持】  本市制定和完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资助和服务保障办法,开展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活动,对符合本市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标准的青年给予资金、场地等支持。

  第十五条【孵化载体】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加强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建设,打通同类孵化载体的升级、转化渠道,引导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国家、省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对青年到孵化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第十六条【信息集中发布】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移动政务服务总门户等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青年创新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支持相关部门集中发布相关信息,设置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信息专栏,加强信息检索,优化服务链接功能。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发布以下青年创新创业信息:

  (一)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等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名录;

  (三)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名录;

  (四)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财政补贴、基金等项目信息;

  (五)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信息;

  (六)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和分类指引;

  (七)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信息;

  (八)其他与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信息。

  第十七条【政策精准推送】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等手段加强创新创业要素资源整合和数据统计分析,通过数据智能匹配需求,实现青年创新创业信息收集、涉企政策分类推送、普惠政策免申即享、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为青年及时精准推送创新创业政策、行业市场动向和产品需求等信息,加强对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线上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年度监测评估与政策调整】  共产主义青年团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政策。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交流转化服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加强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服务,通过定期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会、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项目对接会等,促进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展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孵化载体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引导青年做好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荐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资金支持】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及其团队、企业给予创业资助。

  本市设立的政府性引导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青年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孵化培育、规范辅导、登记托管、挂牌展示、投融资对接等综合服务。

  本市构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用贷款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优质便利的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港澳台青年和外国青年的金融服务机制,优化港澳台青年和外国青年申请内地银行账户、使用网络平台的流程。

  第二十二条【创新创业保险】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创新创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应青年创新创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创新创业保险的覆盖率。

  青年可以根据需要投保创新创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支持青年参与乡村振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加强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育。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农村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为参与乡村振兴且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创业资助或者创业租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服务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安居提供便利。通过盘活存量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等渠道,为创新创业青年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

  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可以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建设青年提供安居保障。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与法律服务机构对接,推动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益法律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创新创业青年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提供法律相关的资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澳青年南沙创业扶持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建设公共创新创业就业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协调。

  南沙区应当完善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打造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南沙开辟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落户绿色通道,提供登记注册、场地租赁、人才招聘、法律服务、税务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港澳青年南沙创业扶持二】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

  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纳入当地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当地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直接享受南沙创业扶持政策。

  政府投资开发的南沙各类孵化载体应当开放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优化提升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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