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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10-13 来源:法工委 字体: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拟于2022年11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2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21013049318caa66f43debce189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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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发挥志愿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协调机制】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统一归集、共享、交换、互认和管理,并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信息发布、供需对接、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等提供指引和支持。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的信息,确保其收集或者系统用户发布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第八条【志愿服务团体管理】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团体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管理,并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经费、物资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乡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分类实施管理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化】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日常志愿服务。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可以同时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体。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对未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按照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城乡社区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生态环境、文体活动、社区治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项目。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向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 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大型活动招募志愿者的,主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保险、服装、交通、餐饮、医疗、临时休息场所、物资等保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推行志愿者招募、培训上岗、现场调配、后勤保障、考核、激励、宣传等全周期管理运行模式,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志愿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体、志愿者有序开展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志愿服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和支持基层应急志愿服务团体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为志愿者有序参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等级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志愿者星级评价】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志愿者的星级可以作为表彰、奖励、优待、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志愿者激励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志愿者优待措施,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积分入户、申请职工学历教育补助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加分等。

  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志愿者奖励回馈、会员互助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慈善社工志愿者联动】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需求对接、项目设计、活动实施、队伍培育等方面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依法为志愿服务活动募集慈善资源。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文化推广】 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融入单位文化建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等单位推广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制定志愿服务服装基本样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先进典型等。每年三月为“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第二十条【人才培育和理论研究】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指导广州志愿者学院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等单位,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分类培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广州志愿者学院等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推动广州志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合作交流】支持和推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志愿服务联动和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志愿者身份互认、资讯互通、记录互认、激励共享,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融合发展。

  支持和推进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者应当对系统中发布、传输的志愿服务信息进行监督,建立有关信息安全和系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信息记录法律责任】 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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