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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体落实法律、法规责任,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法规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效果。
第三条 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注重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做好检查结果的运用,形成工作闭环。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群众来信,对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每年11月征集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解决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议题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执法检查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执法检查,可以对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对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其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执法检查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后,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或者新增的,由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开展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执法检查地点、时间,避免地点重复、时间集中,交由承办委员会依法组织、规范开展、有序实施。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承办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前期调研,研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承办委员会应当安排检查组成员学习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熟悉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和要求,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名义通知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要求;
(二)重点条款内容;
(三)人员组成;
(四)地点和时间;
(五)方式和步骤;
(六)纪律和作风要求。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担任,其他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应当由被检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向执法检查组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
(二)实地检查;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者课题研究;
(四)查阅有关材料;
(五)问卷调查;
(六)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线上远程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和暗访。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审签并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本市周边有关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执法检查的新闻报道工作,与承办委员会共同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报告和审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承办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掌握情况要全、思考问题要深、反映问题要准、提出建议要实,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情况;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要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情况;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六)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解释的建议;
(七)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法后评估报告等参考材料,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承办委员会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并可以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分报告,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一府一委两院”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前,承办委员会将执法检查报告及时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审阅,认真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执法检查组组长委托的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一府一委两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经承办委员会汇总整理后,形成审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审议意见可以附问题清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承办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分别提出书面报告。承办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应当对改进情况实地核查抽查。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以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承办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一府一委两院”未按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承办委员会应当监督制定机关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未按时制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制定且未说明情况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承办委员会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一府一委两院”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