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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时间:2020-12-31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办法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奋力推进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临时党支部,下设三个党小组,把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编入党小组。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分组会议三个小组第一召集人担任,三个党小组组长由分组会议三个小组第一召集人兼任。

  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审议和表决重要议题或者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临时党支部和各党小组可以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同时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党组织意图,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人员。

  第五条  自觉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推动宪法法律的实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更接地气、更惠民生、更得民心。

  第七条  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常委会工作业务,熟练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增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任务、实现新目标的能力,做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参与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规范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第九条  正确处理好履行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与其他工作关系。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兼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相关制度。

  第十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者省、市重要公务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 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否则视为缺席。

  每年缺席两次常委会会议的, 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每年累计缺席、因私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委会会议一半次数,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常委会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或者对其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实行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登记、公开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勤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 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应当聚焦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每次常委会分组会议期间至少发言一次。每年累计发言次数少于全年常委会会议次数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少于全年常委会会议一半次数,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常委会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或者对其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参加对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联系接访代表、进社区接待群众、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活动等履职活动,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可以向被调研、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有关部门统一依法处理。

  每年参加前款规定的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学习培训等各类活动应当不少于四类、十二次。参加各类活动应当遵守考勤纪律,根据工作安排应当参加而不参加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席。

  每年参加各类活动少于四类、十二次或者缺席三次以上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少于三类、六次,或者累计缺席、因私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应当参加各类活动一半次数,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常委会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或者对其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由常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代表联组根据职责分工和组织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的情况,负责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各类活动,提出议案、质询、询问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情况,并及时录入广州智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要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担当作为,模范遵守会风会纪,树立良好的履职形象。

  第十六条  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绝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在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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