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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时间:2020-09-24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2020年9月23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打造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营造粤港澳大湾区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

市人民政府要强化顶层设计,突出规划引领,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战略措施,加快本市法律服务业发展。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各区域法律服务工作的特色和优势,对法律服务集聚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制定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政策,对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人才引进、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发展。

加强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为相关机构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提供优惠便利。

三、鼓励和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推动广州建设国际民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之都,成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目的地城市。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法律服务集聚区为平台,推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在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及港澳规则的衔接,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五、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律师协会加快推进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建设,组建商事调解员队伍,制定商事调解规则,建立健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商事调解工作符合《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标准和要求,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中心,为解决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六、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常态化运作,与大湾区其他仲裁机构加强在仲裁规则衔接、仲裁员共享、案件协作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整合大湾区仲裁资源,形成湾区内仲裁机构优势互补的格局,打造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

七、鼓励和支持广州海事法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审判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海事争端解决的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作用,为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作用。

推动广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不断提高互联网审判质量,发挥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辐射作用。

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参与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结合境内外服务贸易展览会、洽谈会,积极推广广州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建立重大经贸活动聘请律师机制,推动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重大经贸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九、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诉讼,为公益诉讼提供诉讼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十、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快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加强仲裁云平台建设,推广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各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大湾区其他城市,以及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提升商事仲裁影响力和服务便民程度。鼓励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运用好商事仲裁制度。

确定每年8月29日为广州仲裁日,支持、动员各有关单位和市民群众,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工作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仲裁社会知晓度。

十一、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支持在本市设立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港澳律师参照内地律师的险种和标准在内地购买律师执业保险制度,推动在本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执业试点工作。

鼓励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执业机构,推动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加入国际知名律师协会或者律师协会联盟,打造一批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支持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

市商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为涉外律师事务所与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把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境内外会展和商贸洽谈会重点内容予以推荐。

十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制度,加快实施电子案卷全覆盖,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便利。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推进公证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提升公证机构发展活力。

司法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支持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和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引入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审判机关应当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控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

落实公证机构调查核实权。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需要,持有效证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十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司法鉴定机构阶段性和各业务门类发展规划,提高本市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考核制度和诚信制度,探索建立司法鉴定假鉴、错鉴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探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鉴定技术研究联盟,建立大湾区司法鉴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与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视频会鉴、听证等鉴定活动。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认定机制,拓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推进涉港澳居民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律师办案质量与补贴标准挂钩的案件补贴制度。

十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工作职能,妥善处理涉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衔接机制建设,建立跨区域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决执行、信息共享等制度,聘任港澳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作用,推进速调快裁服务站建设,建立跨境劳动用工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推动组建区域性、行业性的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十七、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支持环保、金融、消费、知识产权、工程、物业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按规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探索建立粤港澳三地调解员资质互认机制。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推行市场化有偿调解服务。

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所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

司法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法律专业人才、专职调解员充实到司法所,充分发挥司法所调解调处、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等功能,不断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优化执行和破产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建立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府院联动,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排、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司法保障力度。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以及军事检察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湾区及周边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区域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机制,推动相邻环境功能区域建立统一的环保执法司法标准,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一、广州海事法院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航运金融保险类纠纷、船员劳务纠纷等案件审理工作,促进航运金融创新和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为增强广州国际航运综合服务功能,提升珠三角港口群国际竞争力、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十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及时发挥司法救济作用,健全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二十三、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审判流程再造与审理机制改革,积极探索互联网诉讼规则和裁判规则,总结提炼互联网治理案例样本,为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十四、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支持域外法查明中心建设,进一步拓展查明途径和方式,加强专家库建设,为域外法查明提供准确、高效的保障。

二十五、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进一步提升专门法院服务能力,在大湾区科学设置诉讼服务点或者办案点,构建布局合理、辐射周边、覆盖全域、功能齐全的诉讼服务网络,加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司法服务供给力度。

二十六、审判机关应当完善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制度,建立特邀调解员、专家咨询委员共享名册,选任港澳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常态化参与涉港澳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推动不同法系之间审判方式的学习与交流。

二十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推行多语种无障碍诉讼服务,提供中英双语和繁简双体诉讼指引。完善并推广涉港澳案件在线授权见证平台,为港澳籍人士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

审判机关要多渠道、多语种发布涉外重大典型案例,提升审判工作国际影响力。

二十八、司法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的工作对接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共同体,将诉讼咨询、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公民信息查询等司法辅助事务延伸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融合衔接和互联互通。

二十九、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发展优惠政策,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基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应税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法律服务人才给予奖励或者补贴。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境外高端法律人才和紧缺法律人才给予补贴以及购房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享受金融信贷、社会保险、场地租金等方面待遇。

市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加强与高校、境内外高端科研机构培训合作,成立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养及科研创新基地,加快法律服务人才库建设。

三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业提供财政支持,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业建设经费和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类型、合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法律服务的政府采购定价标准。

三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快数字化法律服务发展,支持人工智能、云计算、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并推行公证、司法鉴定等电子法律文书制度,鼓励法律服务机构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法律服务信息化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平台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共同推动法律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数据平台,实现一网通办。

三十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联网监督等方式对全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检查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三十三、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机制和违规执业行业惩戒制度。

三十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一国两制”,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加强与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司法协作与交流合作,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国际法律规则,借鉴国际和港澳地区有益司法经验,及时总结、提炼、固定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为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以及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应当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大湾区其他城市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协同联动,搭建交流发展平台,推动大湾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广州法律服务交易会,支持法治公园、法治博物馆、法治展览馆建设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法律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拓宽法律服务市场和领域。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为本市法律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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