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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广州市人民政府部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副职各1名; 四、目前在穗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老同志(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 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出席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会); 六、在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负责人; 九、广州市各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荣誉市民代表10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一、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5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二、港澳爱国社团负责人5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广州代表处官员各2名(只旁听大会开幕会); 十四、68个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的官员(只旁听大会开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