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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

时间:2018-03-29来源:法制工委作者:法制工委字号: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6年有余,为掌握该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启动《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估《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查找存在的问题,为今后修改该法规提供依据,我们委托广州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制作了这份调查问卷。诚挚地邀请您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填写问卷。我们将尊重每一份问卷的意见,并作为我们对法规评估的重要依据。
  本次问卷调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同时欢迎您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微信或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参与该法规立法后评估的讨论。
  衷心感谢您对广州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
  微博地址:http://e.weibo.com/gzrdlf
  http://t.qq.com/gzrdfw
  电子邮箱:fgwbsc@rd.gz.cn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609室,邮编510030
  传真号码:020-83232962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8年3月28日
  填复说明:
  1.本调查不记名,除有“可多选”的标识外,每个问题只选一个答案,请在您认可的选项上打“√”;
  2.开放式问题或另需文字说明的选项可在“____”中填写。
1.您是否知道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中的“三方”是指哪三方?(实效性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和企业代表组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
完全不知道
2.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三方协商会议的筹备、召集、主持等工作,您认为该规定的这一职责定位是否合理?(合理性1)
非常合理
比较合理
不太合理
不合理
3.第六条【1】、第二十六条【2】和第二十九条【3】中使用了“劳动者”的名称,容易被误解成是指劳动者个体,您认为相比来说,使用“职工方”的表述是否更为准确?(规范性1)
完全更准确
大致更准确
更准确程度不高
没有更准确
4.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总工会应在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之前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
A:您认为劳动者的意见能否通过这种意见征求途径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到三方协商会议当中?(实效性2)
完全能够
基本能够
不太能够
不能够(注:选择此项的,请转到B问题继续选择)
B:您认为不能够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到三方协商会议中的原因何在?(实效性3)
会前征求意见没有意义
会前从未征求过意见
工作人员未能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反映意见
不好判断
5.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应在会前充分征求未参加会议的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
A:您认为未参加会议的社会团体的意见能否通过这种意见征求途径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到三方协商会议当中?(实效性4)
完全能够
基本能够
不太能够
不能够(注:选择此项的,请转到B问题继续选择)
B:您认为不能够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到三方协商会议中的原因何在?(实效性5)
会前征求意见没有意义
会前从未征求过意见
工作人员未能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反映意见
不好判断
6.您认为第八条第一款【4】关于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应主要履行职责的规定是否合理、平衡?(合理性2)A
非常合理、平衡
基本合理、平衡
不太合理、平衡
不合理、平衡
7.第九条要求三方协商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您认为此会期制度是否起到维持三方协商制度正常运作的作用?(实效性6)
起到明显作用
大致起到作用
起到作用不太明显
没有起到作用
8.您认为第十条第一款【5】有关定期会议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增加会议议题的提出方和会议议题议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操作性1)
完全有必要
比较有必要
不太有必要
没有必要
9.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及其执行情况,您认为该要求是否对发挥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有作用?(实效性7)
公布起到积极作用
公布比较有作用
公布与否影响不大
未及时公布和起作用
10.据您了解,第十四条中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督促各自成员自觉接受三方协商会议文书指导的规定是否达到自觉接受的预期目的?(实效性8)
完全达到
经常达到
偶尔达到
没有达到
11.您认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用人单位工会可以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规定是否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规定相抵触?(合法性1)
完全不抵触
基本不抵触
部分抵触
抵触
12.除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指定方式之外,您认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的确定是否还需要“双方协商选定”等其他方式?(合理性3)
不需要其他方式
可以考虑其他方式
很需要其他方式
应当取消指定方式
1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可以终止调停,您认为是否需要补充规定调停经过的次数或天数等“经调停”的具体情况?(操作性2)
非常需要
比较需要
不太需要
不需要
14.您认为第二十六条【6】参加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否足以保护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性4)
完全足够
基本足够
不太足够
不足够
15.您认为《规定》在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方面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之处,请写明您的意见或建议:(在5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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