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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15-05-22来源:广州人大作者:广州人大字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经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拟于6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5日前直接在网上对应条文发表意见或者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附:《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征集意见提纲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126.com
  微博地址: http://t.qq.com/gzrdfw(点击打开)
  http://weibo.com/gzrdlf(点击打开)
  联系人:陈伟琳,黎健健;联系电话:020-83232683,020-83232449。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征集意见提纲


  一、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分章及条文逻辑顺序的处理是否适当?有何修改建议?
  二、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三者职责的划分是否适当?第六章有无必要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专章规定?
  三、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四条对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及职责的规定是否必要?是否充分、合理?
  四、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科普职责是否充分、妥当?如何监督、考核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科普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是否合理?
  六、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十一条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向公众开放作了强制性规定,是否妥当?
  七、在引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投资科普事业的措施是否足够?
  八、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科普经费安排、科普活动经费申请的规定是否合理?应如何规范科普经费的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九、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应当规定哪些举措?
  十、法律责任规定是否健全?合理?
  十一、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营造崇尚科学的氛围,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科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未成年人的科普教育工作。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科普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科技下乡活动,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划、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安全监督、体育、气象、地震、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场。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防灾减灾日等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场科普活动。@@@
  @@@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开设科普专栏,每年应当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报刊每周应当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广播电视台每月应当播出一档科普节目。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指定专人负责科普信息采编工作,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新媒体公众科普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定期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综合性互联网站开设科普网页。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科普教师,组织学生每月至少上一堂科普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外科普活动。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咨询、讲座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科普活动站(点)等科普活动场地和科普宣传栏。驻社区单位应当为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普类社会组织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各自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组织科普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开发科普资源,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支持教师、科普工作者、高校学生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为公众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询。
  鼓励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与观测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生产线等科普资源。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应当向公众开放,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参观,并提供讲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套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市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普服务均等化。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重建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应具备一定规模,并配备一定设施;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场地,以及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视频资料、展具与可供体验的设施;
  (三)配有专、兼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
  (四)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一百天;
  (五)每年根据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内容和设施的更新;
  (六)每年面向公众或者配合市、区重大科普活动组织开展一定场次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每三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再符合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撤销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市科普基地认定办法以及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优先安排学生的科普活动,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市科普基地应当结合各自专业特色,深入学校、社区、农村、企业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五月份第三个星期六为本市“科技开放日”。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具有科普功能、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等场所、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基地,在开放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馆或者参与建设科普场馆。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公众关注的非涉密的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增加科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面向公众开展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科普活动,并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科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和应急科普服务支撑体系,提高应急科普专业化水平,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科普活动,普及应急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普机构、传播媒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普类社团、企业等建立非营利性的科普合作组织,搭建科普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平台,形成协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搭建科普志愿者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普志愿者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和科普教师的科普作品、获得的科普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科普竞赛取得的成绩、从事科普志愿活动的服务时间等,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作与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1%的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三)市财政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安排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安排使用。
  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有科普工作任务的部门、机构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区科普经费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奖励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经费提供指引。@@@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制定市级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科普经费使用的绩效。@@@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科普场馆或者参与建设科普场馆、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提供捐赠、资助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科普场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立表彰奖项,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方针,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全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组织和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四)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三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认定,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依法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未建立科普工作统筹协调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科普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安排有组织预约参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作他用或者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作他用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和二十九条规定,挪用、克扣或者截留科普经费、对科普事业捐赠的财产,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对本条例的概括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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