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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5-01-20来源:钟应光作者:钟应光字号: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办公室。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425;电子邮箱:gzrdjjgw@126.com;
  联系电话:020-83232430)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一条中“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新增“快递行业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增第二款“广州市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和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中的“邮政部门”统一修改为“邮政普遍服务单位”。
  四、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安全、海关、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将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条款中的“邮政部门”统一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
  将第五条中“县级市”删除,第三十七条等条款中“县级市以上”删除。
  将第五条中“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等条款中的“城市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城乡规划部门”。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七、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八、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修改为“(一)信函、明信片”。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邮政普遍服务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的业务,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十、将第十七条的“或邮电部”删除。
  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中的“邮政”统一修改为“邮政普遍服务单位”。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中“在六十日内予以通邮”修改为“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普遍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通行条件的”。
  十三、将二十九条第六项中的“邮政”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
  十四、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的“第三十三条”。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将“县级市以上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中第一款“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视其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将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条例自1994年10月5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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