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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地方立法的新起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新修正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4-06-13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者:字号: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的基础性法规,是管制定法规的法规。新修正的《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结合广州市立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修正《办法》的背景和主要思路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为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地方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正。此次修正的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新规范。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三是将广州立法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以法规形式加以总结固化。

  记者:《办法》对完善立法指导思想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立法指导思想具有统领性功能,《办法》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增加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并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记者:《办法》如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

  法工委负责人: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地方立法进一步汇聚民意、凝聚共识提出的重要要求,对此,《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扩大征求意见对象。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征集建议项目对象、地方性法规案征求意见对象。二是提高征求代表意见的深度。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三是强调多次征求意见。规定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过程中应当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四是吸纳我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益经验,在相关条文中增加基层立法联络站的表述。

  记者:《办法》结合广州立法实践有哪些特色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体现我市立法实践经验,《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强调地方立法的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不规定不能操作的内容予以规定,对不规定清楚不利于操作的内容规定清楚;对不规定但不影响操作的内容,一般不作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二是完善搁置审议机制。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搁置审议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明确搁置审议后重大问题得到解决,以及搁置满两年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后续处理程序。三是明确提案条件及一次审议前的审核。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提案应当具备制度规范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合理、可行方案等条件。常委会收到提案后,专门委员会应当审核把关,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提案条件的,向主任会议报告。四是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办法》如何推动提高立法质量?

  法工委负责人:立法质量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线,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二是完善地方立法遵循的原则。增加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三是注重立法实效性和规范性。要求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减少宣誓性和倡导性的条文。增加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指引的规定。四是强调立法调研和听取意见。从征集建议项目议题到编制立法计划,到具体每个法规项目的审议,均强调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络站广泛深入调研并听取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以最大限度凝聚民意民智。

  记者:《办法》对强调立法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立法实施是立法发挥社会调节和规范作用的关键,为提高法规实施效果,《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立法宣传。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二是规范配套制度的制定。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期限修改为一年,并增加对口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发现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时制定或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制定且未说明情况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的要求。三是进一步强调实施准备工作。增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督促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准备工作,听取实施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实施应当具备条件的落实等情况汇报,并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前向主任会议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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