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27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拟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择日公布施行。《条例》此次修订,总结了我市过去十多年违法建设查处的成功经验,顺应了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为我市科学治理违法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修订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等重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进行修订?
法工委负责人:违法建设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破坏了城乡人居环境。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现行《条例》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增违法建设还时有发生,存量违法建设仍需要消化治理,相关上位法也多次修改。随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入“深水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实施,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修订《条例》,继续为广州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目前市内新增违建还时有出现,对于防控新增违建,这次修订作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此次修订特别针对在明令禁止情况下,新增违法建设仍不断出现的顽疾,创新机制,对症下药,力求实现违法建设的零增长。如何做到违法建设零增长?《条例》在篇章结构上作了创新修改,大幅度修改完善了在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机制,构建了全链条法律责任,具体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从体例上突出对在建违法建设的严控。将在建违建和已建成违建各自独立成章,并针对两者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查处要求和法律责任。针对在建违建强调早发现、早查处,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则,要求查处机关执法要早要快,规定了查处机关巡查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登记受理,两小时内到现场调查核实、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二是实行全链条问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凡新增违法建设一律进行责任倒查。同时,构建了全链条全方位的问责体系,从纵向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查处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职、防控不力的法律责任,从横向规定了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人以及为在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等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此外,新增了当事人抢建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部门、单位和个人协作,实现全社会的源头预防,使违法建设建不起来。畅通了公民投诉举报机制,明确了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四是强化巡查发现机制。要求区人民政府强化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查处机关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增加查处机关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航拍、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违法建设监测的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细化了物业服务人巡查责任和劝阻报告义务,以及对正在查处的在建违法建设拒绝相关施工人员和车辆原材料等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执法等义务。
记者:广州目前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存量违建有待处理,这次修订对于治理存量违建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存量违建,《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分类妥善治理。一是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掌握已建成违法建设情况并依法制定治理计划和方案,切实妥善处理已建成违法建设的总要求。二是明确违法建设认定程序及其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以及已建成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针对查处机关面对重大、复杂、难以定性情形的违法建设在执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详细规定了查处机关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违法建设认定环节的协作程序。三是明确部门执法协作措施,形成综合治理合力。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产权登记机构、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水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核发有关证照、进行相关审查验收、登记备案、提供服务等工作中配合执法的义务。
记者:此次修订对促使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将政府及其部门违法建设治理职责落到实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首先是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及相关工作原则上适用本条例,但是在土地、河道、公路、林地、绿地、消防、文物保护等特殊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进行查处。其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针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动态调整的新情况,明确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镇街可以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针对可能出现的查处机关在执法中管辖标准不明而导致的执法推诿问题,《条例》规定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新增了地方人民政府防控在建违法建设不力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凡新增违法建设一律进行责任倒查。规定如不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要求,导致辖区内违法建设发现不及时、查控不力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对具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