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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时间:2019-04-12来源:法制工委作者:字号:

法制委员会职责:

(一)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问题与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二)负责或者协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和论证修改工作;

(三)协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起草地方立法工作的各种报告和文件,草拟地方性法规案的各种修改文本;

(四)协助法制委员会开展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常委会立法顾问的联系、服务工作;

(九)负责研究答复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询问;

(十)组织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技术培训,编辑本市地方性法规汇编,编印立法学习资料;

(十一)组织法制专业小组的代表开展活动;

(十二)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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